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一起涉及镇属集体企业历史债务、不动产抵押及债权转让的纠纷案,因一审判决驳回债权人全部诉求,引发法律界与企业界广泛讨论。案件当事人、内蒙古民营企业家马永生表示,其依法受让的债权及抵押权拥有完整证据链,已决定上诉,期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外地企业家基于合法交易受让债权 持有完整抵押权利
据马永生方面介绍,其长期在内蒙古包头市从事合法经营,恪守市场规则。出于对首都法治环境的信任,他通过多次合规的市场化债权转让,最终完整受让了原北京农商银行溪翁庄支行对密云区溪翁庄镇企业总公司的全部债权及对应的不动产抵押权。每一次转让均签订正式协议、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流转链条清晰,程序符合民法典及金融债权转让相关规定。

马永生强调,案涉抵押物为七处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齐全,抵押权依法设立,不因借款主体的后续变化而消灭。他认为,作为合法抵押权人,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有权要求实际占用方腾退并处置资产以清偿债务。
原借款主体被注销前仅偿还10万元 镇政府出具“债务结清”证明引质疑
案件核心事实显示,2007年溪翁庄镇企业总公司借款990万元,期限三年,期间仅偿还10万元,余款本息长期未付。2009年2月,在企业债务未清、抵押关系存续的情况下,溪翁庄镇政府作为开办主管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声称企业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无遗留问题,随后该企业被核准注销。

马永生及其代理律师指出,该证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企业尚欠近千万元本息,且抵押物从未处置。他们认为,镇政府作为出具虚假材料的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对违法注销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接原企业的全部债务及担保责任。这一观点亦得到多位民商法学者的书面论证支持。
专家论证:债权转让有效,抵押权应受保护,镇政府应承担责任
马永生一方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债权转让具有连续性、合法性,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依法随主债权转移,且抵押物登记未撤销,物权追及效力应当得到司法确认。同时,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被注销,其开办单位存在过错,应当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专家指出,本案并非行政诉讼,而是民事诉讼,起诉镇政府是基于其民事债务承接身份,不涉及行政权干涉问题,诉讼主体适格。

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企业方认为事实认定存疑
2025年12月26日,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马永生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主要认为债权转让程序存在瑕疵、抵押权行使超出法定时效等。但马永生方面提出,其在诉讼中从未放弃任何权利主张,亦无任何书面弃权文件,全案证据无法支撑法院对“放弃权利”或“超时效”的认定。
代理律师表示,本案证据链条完整,包括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文件、债权转让协议、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均已在庭审中质证。律师对法院未采纳专家意见、未充分考量镇政府出具虚假证明的重大过错表示遗憾,认为这可能导致市场主体对债权安全产生担忧。
企业十余年维权未果 期待二审公平审理
据马永生回忆,自债务违约至今已近二十年,其受让债权后坚持依法维权,穷尽各类法律途径,耗费大量精力财力。他认为,涉案抵押物长期被镇政府占用使用,却拒绝履行偿债义务,既不腾退也不处置,使得债权长期空悬,损害了守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马永生已依法提起上诉,案件即将进入北京市相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他表示,相信上级法院会全面复核证据,正确适用法律,给守法的民营企业一个公正的交代。同时,他也呼吁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市场规则和司法裁判,共同维护首都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律界关注:基层政府历史债务处置需厘清权责边界
本案折射出部分基层集体企业改制、注销过程中的历史遗留债务问题。如何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尊重行政行为效力之间取得平衡,成为法律实务中的难点。本案二审结果,有望为同类纠纷提供更清晰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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